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通报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对矿山企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防止事故或参加矿山事故抢险救护有功的;

(四)在矿山科学技术研究、安全卫生工程设计、安全科技成果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安全罚款退库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