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对作业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成绩显著的;

(二)排除事故隐患,积极参加抢险救护减轻事故损失的;

(三)维护、改进矿山安全设备、设施成绩显著的;

(四)对矿山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操作,坚持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

奖金从当年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中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