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公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