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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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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必须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结案。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批复结案的矿山事故进行复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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