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矿山和有关单位及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处理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