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队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小型矿山集中的地区设置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急救组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