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队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小型矿山集中的地区设置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急救组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