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对接触尘毒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劳动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调整岗位并予以治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