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