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