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综合整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