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信息化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