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信息化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