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