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机制,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征信等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