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要求,以民兵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军事训练。预备役师、团,应当按照《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队的训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