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逐级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证参加训练人员的训练时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批准;需要免除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