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要求,以民兵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军事训练。

预备役师、团,应当按照《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队的训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