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工作第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国防建设的要求,开展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