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预备役部队的组织建设,预备役军官的选拔、管理、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