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工作第二十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征集新兵的标准,对拟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对已经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进行政治考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