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必要的编制、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