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