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本市管辖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学校、成人学校、市属高校以及青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