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

(五)问卷调查、测试、听课、现场察看;

(六)其他适当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