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活动;(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五)问卷调查、测试、听课、现场察看;(六)其他适当的方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