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自查、自评;(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四)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的督导评估结论,听取其意见;(五)向被督导单位送达督导评估意见书;(六)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