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并按照督导评估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