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扶持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