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扶持第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免征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