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包括:(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五十年以上的地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