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