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五十年以上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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