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Chapter 6 历史地名的保护Article 35Amende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包括:(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五十年以上的地名。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