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