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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