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