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协会,依照章程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