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