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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