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技馆等科普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投资或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应当对科普重点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