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经费用于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科普资金支持。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科普经费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