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科普资金支持。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贪污、挪用。

科普经费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