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技馆等科普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政府投资或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应当对科普重点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