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的科普基地,以及经省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