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

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