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能第十七条已修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