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