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餐厨废弃物或者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