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