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