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餐厨废弃物或者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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