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使城镇生活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孔雀湖、白象湖等湖泊或者澜沧江、南腊河、补角河、会岗河、南海河、流沙河等流经城区河段,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