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城镇新区、集镇规划区新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建设、集镇改扩建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