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使城镇生活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孔雀湖、白象湖等湖泊或者澜沧江、南腊河、补角河、会岗河、南海河、流沙河等流经城区河段,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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