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自治州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油水混合物或者倾倒垃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景洪港、关累等沿江码头必须配备含油废水、粪便和垃圾的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