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有效在自治州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油水混合物或者倾倒垃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景洪港、关累等沿江码头必须配备含油废水、粪便和垃圾的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